(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祥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2号罪犯王祥,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