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菊妹与许耀玉、吴小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妹,许耀玉,吴小珍,许晶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612号原告:陈菊妹。委托代理人:丁立。被告:许耀玉。被告:吴小珍。被告:许晶迪。原告陈菊妹为与被告许耀玉、吴小珍、许晶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一农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菊妹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小珍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许耀玉、许晶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菊妹诉称,被告许耀玉和被告吴小珍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晶迪系俩被告的独子。2009年4月8日,被告许晶迪在递铺镇石鹰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安吉县飞翔家具厂。2011年6月20日和2011年7月4日,被告许耀玉和被告吴小珍因被告许晶迪办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9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5%,利息分别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上述两笔借款早已到归还日期,但经原告催讨,三被告不予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借款利息24450元,合计314450元;另月息按1.5%计算,直至借款还清日止;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菊妹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该借款用于儿子许晶迪开办的安吉县飞翔家具厂的企业经营,儿子许晶迪也同意共同归还。被告许耀玉、许晶迪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许耀玉、吴小珍于2011年6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陈菊妹人民币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期为壹年,利息壹分半,利息每月付清。”要求证明被告许耀玉、吴小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期及利息的事实。2.被告许耀玉、吴小珍于2011年7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陈菊妹人民币现金大写玖万元整(90000)。借期为壹年,利息壹分半,利息按季付清。”要求证明被告许耀玉、吴小珍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约定借期及利息的事实。3.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要求证明被告许晶迪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口头作出承诺,其对被告许耀玉、吴小珍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愿意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吴小珍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三被告未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因被告吴小珍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许耀玉、许晶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证据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6月20日和2011年7月4日,被告许耀玉、吴小珍出具借条,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9万元,约定借期均为一年,月利率均为1.5%,分别按月和按季支付。2013年8月5日,被告许晶迪向原告口头承诺为被告许耀玉、吴小珍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愿意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另原告与被告吴小珍对9万元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月4日,20万元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3月20日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也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耀玉、吴小珍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后予以归还。因双方约定了利率,故被告还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许晶迪承诺为被告许耀玉、吴小珍的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许晶迪应对被告许耀玉、吴小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耀玉、吴小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菊妹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9万元自2013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许晶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0元(已减半),由被告许耀玉、吴小珍、许晶迪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