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刘军祥与刘有全、刘红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祥,刘有全,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祥,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刘有全,男,生于1947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刘红兵,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有全之子)。本院在执行刘军祥与刘有全、刘红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祥于2013年10月25日以其执行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觉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