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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催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民催字第01076号申请人��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榆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榆林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090005324516202(出票日期2013年4月2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榆林市大西北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榆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昌远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