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廖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彭美军,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贲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天胜,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甲诉被告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忠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美军,被告贲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天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冬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恋爱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合,导致婚后不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多年来被告常参与赌博,经常把钱输得精光。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原告想到子女而一忍再忍,并外出打工赚钱建房。但被告恶习不改,每当原告指责被告的赌博行为时,被告不但不认错,反而对原告进行辱骂。为了方便送小孩上学,原告在龙胜县城租房居住生活,被告也时常找由头谩骂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日趋冷漠,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2)龙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一年多来,原、被告并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孩子(贲某乙,女,廖某乙,男)原、被告各抚养一个;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木房六排五间一座,130株白果树及70株桂花树。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4份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2、(2012)龙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今已一年多时间。3、照片4张,证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房屋、桂花树、白果树。4、女儿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近一年多来,被告没有到原告租房居住,双方没有和好,争吵已经两年多。被告贲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认识之后,经过自由恋爱而同居生活,之后补办结婚登记。因原告是长女,下有一个年幼的弟弟,原告提出两边居住生活,双方兼顾的要求,被告同意。在共同生活的十多年当中,在两边家庭各建造了一座房屋,生育了两个小孩,生育第二胎时而且是间隔了九年时间,原告大多数时间是在外打工,只是在生育小孩和家里需要帮忙的时候才是回家,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劳动是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情愿。被告也没有理由辱骂原告,而且在家的时间双方相处得很好。原告偶尔对被告生气,但被告都不与其顶嘴,双方没有发生过太大的矛盾。原告讲被告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上次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在农闲之时或者在红白喜事的场合,也有过与他人打牌娱乐之事,那仅仅是娱乐性质,而不是以打牌为生的赌博行为。但是,原告以此作为理由向法院起诉之后,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打牌的错误,以表示不同意离婚的诚恳态度。自从上次开庭之后,被告就不再参与他人打牌之事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外出打工回来龙胜,双方依然在寨炉家里和龙胜小学界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共同商量子女的读书和生活问题,只是今年上半年被告去福建打工之后才没有在一起生活,但依然电话联系。综上,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3份证据:1、贲某丙、贲某丁等4人的证明,证明被告去年以来没有打牌,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好的,从来没有发现他们双方争吵打骂。被告为人忠厚老实。2、金车村民委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多大的矛盾及被告的品行是好的。3、对双方的女儿贲某戊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原、被告的矛盾不是很大,也没有经常吵闹,双方分居时间不到两年。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被告对1、2号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3、4号证据有异议。关于3号证据,被告认为,木房一座六排五空是事实的。桂花树、白果树当时各种100株,目前存活的有桂花树90多株,白果树90株。本院认为,原告在外打工的时间多,被告在家劳动及护理果树,对于果树的存活率被告要比原告更清楚些。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关于4号证据,被告认为,这份调查笔录是客观的,但没有反映原、被告一年多不在一起生活,只反映了被告从福建回来后双方没在一起生活。被告回来只是为了应诉,为应诉而没有与原告一起生活,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一年多。这是不成立的,且被告回来后,原告已搬家。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认定。而被告提出的一些辩解意见,也是客观存在,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3份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1、2号证据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不予认定。认为3号证据调查时只有被告代理人一个人去调查,对这份证据的客观性及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3份证据,经法庭审查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且3号调查笔录与1、2号证明相互印证,虽按证据规则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本案中可以作为定案参考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冬认识并恋爱,1998年春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贲某乙(又名贲某戊),现就读于龙胜县初级中学三年级。××××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龙胜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乙,现在龙胜县艺术幼儿园读书。2002年正月十五日,因被告参与赌博发生争吵,次日原告即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正常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于2003年冬共同建造木房一座五排四间,2008年又加建一排,2009年投资9000多元,种植桂花树、白果树共210株,现存活的有桂花树90多株,白果树90株。建房子时借别人一头猪,尚未归还。2010年正月十三,又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同年正月十八,原告带儿子到龙胜县城租房居住。期间,原、被告仍然在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2012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参与赌博,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2)龙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12年上半年原告从外面打工回来,原、被告双方正常在租住的房屋居住生活。2013年正月过后,被告外出福建打工,2013年8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和好无果。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为标准,感情尚未破裂的不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外出打工,但仍然以家庭为重,双方共同建造房屋,种植果树,发展家庭经济,共同生育一女一男两某,生育第二胎时间隔了九年时间,去年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从外面打工回来,双方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可见,原、被告夫妻之间还是有一定感情的。今后,被告应彻底改掉赌钱打牌的恶习,原、被告双方都应顾及家庭,顾及一双子女的前途,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尊重,共同为子女遮风挡雨,使子女能健康成长,为实现美好的家庭梦而努力。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甲要求与被告贲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兰忠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符慧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