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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7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3年2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三次窜至本市科技三路艾默生网络公司院内盗窃停放的自行车。同年1月14日,徐某被抓获后于当晚从唐延路派出所置留室逃跑,同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4日19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网络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后盗走被害人徐某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美利达自行车一辆。当日在本市土门附近销赃获利280元,赃款已挥霍。2、2013年1月5日19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网络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美利达自行车一辆。当日在本市土门附近销赃获利260元,赃款已挥霍。3、2013年1月14日17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网络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后盗走被害人侯XX停放在此处的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徐某推该车离开现场时被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36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情节:第三笔盗窃系未遂;2、酌定从重情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跑,后再次被抓获;3、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表���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三次窜至本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5号西安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院内,盗窃停放于此的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4日19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后,盗走被害人徐某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销赃后,赃款已挥霍。2、2013年1月5日19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后,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销赃后,赃款已挥霍。3、2013年1月14日17时许,徐某窜至艾默生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剪断车锁后,盗走被害人侯XX停放在此处的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徐某欲将该车驶离现场时,被公司巡逻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至现场将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剪刀钳一把、黑色手电一只。当日23时许,徐某从唐延路派出所留置室逃跑。同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36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剪刀钳一把、手电一把;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领条、提取笔录;证人李XX的证言;被害人徐某X、王某、侯XX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第三笔犯罪系未遂,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18日止)。二、作案工具剪刀钳一把、手电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 琳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