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7月相识,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译丹。我与被告婚后关系并不好,无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撕拉,被告无素质,无教养,无家庭责任,而且经常殴打我,现我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张译丹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我单位福利所购房屋归我所有,购房借款70000元由我归还,被告无权分割。4.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金30000元。5.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6.被告支付我住院期间治疗费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经过了解,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于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与原告互敬互爱,家庭幸福美满。在共同生活中,我们发生过纠纷和撕打,但是在某些事情上发生分歧是在所难免,我们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张译丹,现在庆阳二中高三就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7月26日原告回家取衣服时,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结婚后共同生活已长达十七年之久,且婚生孩子现在高三就读,面临人生重大转折点,为了使家庭和睦相处,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亦不宜离婚为妥。且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