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审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刘广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刘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南君,所长。被执行人刘广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慈运罚决字(2013)第33028251201310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6月1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刘广华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3)第33028251201310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