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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榕山标牌工艺厂法定代表人旷春玲,厂长。被执行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榕山标牌工艺厂与被执行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榕山标牌工艺厂标牌款2197.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榕山标牌工艺厂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2348.53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