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爱林与徐海峰、胡国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林,胡国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杨爱林。委托代理人徐海峰。被告胡国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司宝应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林与被告徐海峰、胡国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