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与青岛海泉源铸造制品有限公司、陈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青岛海泉源铸造制品有限公司,陈延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43号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成信,厂长。被告青岛海泉源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延俊,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与被告青岛海泉源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