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乙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继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