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祥娜与石贤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娜,石贤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孔祥娜,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陶县,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贤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冲锋,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娜与被告石贤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娜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贤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孔祥娜承担。审 判 员 魏 兵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