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犯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日,冼宇森,张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兴日,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蒙山县××××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冼宇森,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郁南××××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荣,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莫海龙,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被告人张荣及其辩护人莫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密谋诈骗后,窜到平南县镇隆镇寻找诈骗对象。在该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莫XX后,跟踪至镇隆镇十字路口往玉林方向100米处对莫XX实施掉包诈骗。由冼宇森驾驶摩托车将事前准备好的钱包丢在地上,陆兴日作捡包并骗莫XX说与其平分,张荣则扮成摩托车搭客佬将莫XX和陆兴日搭到附近的岭岗上一玉米地处。冼宇森和陆兴日合演双簧骗莫XX说出持有的存有1080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密码,由冼宇森将存折和密码交给张荣。张荣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县大新镇邮政储蓄银行将存折里的10500元人民币领出。后三被告人将赃款平分,每人分得3500元。公安机关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1日将被告人张荣、冼宇森、陆兴日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荣、冼宇森的亲属分别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300元、5200元至本院作为赔偿被害人莫XX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X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辩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兴日、冼宇森、张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冼宇森、张荣的亲属积极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以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兴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冼宇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三、被告人张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四、被告人冼宇森、张荣共同退赔的人民币105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返还给被害人莫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梁浩林代理审判员 刘江云人民陪审员 黄波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永谈黄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