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21号卢艳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艳辉,何宏军,欧光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21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艳辉(绰号“阿勇”),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宏军(绰号“老九”),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3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欧光来(绰号“老表”),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艳辉、何宏军、欧光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艳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审上诉人卢艳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2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害人娄某在被告人何宏军管理的珠海市香洲区春泽名园步行街二楼“休闲驿站”棋牌室内与被告人卢艳辉等人玩牌赌博。被告人卢艳辉的朋友“军哥”、“老三”认为被害人娄某在赌博时“出千”,遂将其扣留在棋牌室内,并对其拳打脚踢索要钱财。被告人卢艳辉掏出一把小刀威胁其不能还手。被告人欧光来接到在场人员电话后也赶来现场,看到被害人娄某被人殴打后,以被害人娄某在前一天赌博过程中同样“出千”为由向其要钱。之后,被告人卢艳辉、欧光来与“军哥”、“老三”等人经商议,要求被害人娄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让被告人何宏军进行劝说。被告人何宏军以被告人卢艳辉等人会继续殴打和伤害为由让被害人娄某给钱以及脱下手上的戒指,同时动手将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1元)拿走。被害人娄某出于害怕,将手上的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81元)交予被告人何宏军。“军哥”、“老三”见现金太少,遂逼被害人娄某说出钱包内银行卡的密码。随后,“老三”等人前往银行取钱。被告人欧光来见被害人娄某受伤较重先行离开。“老三”在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便在回来后与“军哥”继续殴打被害人娄某,并用电线将其绑缚在凳子上。被害人娄某大声呼救,被告人何宏军、卢艳辉等人遂陆续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何宏军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卢艳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2月3日,被告人欧光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艳辉与被害人娄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卢艳辉对被害人娄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娄某的谅解。被告人何宏军、欧光来分别与被害人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何宏军、欧光来对被害人娄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不仅被告人卢艳辉、何宏军、欧光来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实的被害人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处警经过、抓获经过、商铺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艳辉、何宏军、欧光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宏军、欧光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艳辉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艳辉、何宏军、欧光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艳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宏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欧光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以上判决,上诉人卢艳辉提出上诉称,1.其是在“军哥”、“老三”当场证实被害人“出千”后,才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对方要对方还其输掉的钱,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事后也没有取得任何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2.其与同案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也不是主犯,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卢艳辉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起因于上诉人卢艳辉与被害人赌博期间发现被害人案发当天有“出千”的行为,对此被害人并未否认,故上诉人卢艳辉若只是向被害人要回所输赌资,一般来说不构成抢劫;但其伙同“军哥”、“老三”及原审被告人何宏军、欧光来等人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超出当天所输赌资范畴的三万元“赔偿款”,索要不成便强行拿走被害人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财物,上述行为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本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故上诉人卢艳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所提该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卢艳辉所提其与同案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其非主犯,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确不能证实上诉人卢艳辉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前与“军哥”、“老三”等人有过密谋,但在“军哥”、“老三”提出被害人可能“出千”并要对方“赔偿”时,其积极予以响应,并持刀威胁被害人不准离开,否则会遭受暴力,同时与同案人商定索要“赔偿”的金额,其实际行为已表明其与同案人之间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意,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原判决根据其犯罪的具体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适当。对上诉人卢艳辉所提该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