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风与被告蒋一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风,蒋一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269号原告徐金风,女,1989年5月7日生。被告蒋一文,男,1968年3月21日生。原告徐金风与被告蒋一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徐金风诉称:原、被告系租客与房东关系,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租被告房屋即苏州市姑苏区石灰南弄XX号X幢XXX室(X室一厅),并于1月9日前支付了半年房租11000元,后因一些原因,并未居住。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全额退给原告房租11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归还4000元,尚欠700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13年2月26日全部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7000元。被告蒋一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苏州市姑苏区石灰南弄X号X幢XXX室房屋一套出租给原告,租金每月1500元,租期为两年即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预付一年租金18000元。2013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石灰南弄14号203室蒋一文欠徐金风人民币现金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在2013年2月21日已归还人民币现金4000元整(肆仟元整),尚欠人民币现金7000元(柒仟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13年2月26日全部还清。之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租房协议、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协商终止后达成的退还租金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欠条载明,被告应于2013年2月26日归还原告欠款7000元,但至今未归还,属于违约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徐金风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一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徐金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