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余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97号原告: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媚。委托代理人:杜志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飞,该公司职员。被告:余立,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交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伟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沛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