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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皮毅成与赵纯应、赵小亚、刘刚、肖丹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毅成,赵纯应,赵小亚,刘刚,肖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222-2号原告皮毅成。被告赵纯应,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经营部业主。被告赵小亚,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被告刘刚,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被告肖丹,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毅成与被告赵纯应、赵小亚、刘刚、肖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毅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毅成撤回对被告赵纯应、赵小亚、刘刚、肖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