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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健与李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李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70号原告何健。委托代理人田小兵。被告李正华。原告何健诉被告李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就该纠纷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