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叶忠孝、陈大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叶忠孝,陈大芳,陆彦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工业园区浙江路,法定代表人:彭龙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律(系特别授权),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忠孝,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建鎏(系特别授权),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茹(系特别授权)。被告:陈大芳,农民。被告:陆彦铭,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忠孝、陈大芳、陆彦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