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廊坊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红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廊坊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红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廊坊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红欠。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红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3元,由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博亮审 判 员 邓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四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