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云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云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江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振龙,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凤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1元,由原告重庆尚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