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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秀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秀荣,女,39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益门堡。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抓获),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秀荣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秀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6月,被告人赵秀荣在宝鸡市通过报纸征婚启事与被害人王玉瑞认识后,编造自己离异单身为由与王玉瑞建立起恋爱关系。后赵秀荣以其孩子患病、“前夫”被西安灞桥派出所抓获交押金等为由,多次编造各种理由诈骗王玉瑞现金共计40000余元,所得已挥霍;2、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赵秀荣与被害人张小明在宝鸡市华通商场对面的温哥华舞厅认识后,以离婚找对象谈恋爱为名开始交往。后赵秀荣以没有生活费为由,多次编造各种理由诈骗张小明现金共计40000余元,所得已挥霍;3、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赵秀荣在其租住的宝鸡市消防厂家属区旁边小卖部认识了被害人李明祥,以出车祸把人撞了、与人合伙做生意为由骗走李明祥现金18000余元,之后赵秀荣多次编造各种理由诈骗李明祥商店的香烟(价值24618元),并将骗来的香烟低价卖给他人经营的��酒店以换取现金,赵秀荣多次编造各种理由诈骗李明祥财物共计42000余元,所得已挥霍。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赵秀荣犯诈骗罪,并认定其诈骗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秀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相关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晓栋、常惠明、黄存林、张洪超、李虎明、XX明证言材料,被害人王玉瑞、张小明、李明祥陈述,被告人赵秀荣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赵秀荣被抓获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罪行,构成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秀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兵审 判 员  薛 莲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