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银川泓联与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合同纠纷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城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67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峪关市建设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中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