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师行申与刘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行申,刘顺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师行申,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行申与被告刘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行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师行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