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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金环、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金环,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金环,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金环、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周金环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环、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