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与漳州申荣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漳州申荣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木钦,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志梅,女,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申荣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盈充,职务董事长。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漳州申荣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夏凌人民陪审员 李燕华人民陪审员 詹丽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