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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世昕李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昕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5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巴士站,尾随被害人赖某至翠微村南亩街37号门口,趁被害人赖某开门之机,采用电棍电击被害人赖某等方式,企图抢劫被害人赖某财物,但遭到反抗、呼叫后逃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报警回执存根,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鉴定及结论,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辩解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呼叫,因惧怕而逃跑,属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辩解是犯罪中止,与事实不符,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昕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