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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8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速7连锁宾馆4楼一无名歌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被告人黄某放置在歌厅茶几上准备吸食的2袋毒品。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9.77克;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毒品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净重20.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涉案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9.77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数量为9.7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