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育民、桑备生与被执行人薛永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育民,桑备生,薛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邓育民,男。申请执行人桑备生,男。被执行人薛永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育民、桑备生与被执行人薛永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永刚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