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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590号原告蔡某,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