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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贾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三锁,贾成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稷刑一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三锁,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本村。2008年12月至今任稷山县西社镇铺头村村委主任,系西社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成明,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本村。原西社镇铺头村火警观察员,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三锁、贾成明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三锁、贾成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中午12:20分左右,稷山县西社镇铺头村村民吕根锁、武引娥夫妇在该村南洼整地时,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燃烧田间杂草时引发山林大火。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将大火扑灭。此次大火造成138亩(合9.2公顷)山林损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三锁与西社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作为防火第一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致使失火后燃烧大片山林;被告人贾成明身为专职火警观察员,未能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以春节未过完为由,放弃日常护林职责,致使他人点燃杂草引发山林大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闫三锁辩称:他认为自己已尽职尽责,这次失火原因主要是他村的防林战线过长,他有责任但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贾成明辩称:他是个火警员,见火就救,着火后他广播组织人员上山救火,他已经尽职了,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中午12:20分左右,稷山县西社镇铺头村村民吕根锁、武引娥夫妇在该村南洼整地时,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燃烧田间杂草时引发山林大火。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将大火扑灭。此次大火造成138亩(合9.2公顷)山林损毁。被告人闫三锁系铺头村村长,与西社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为森里防火第一责任人,该对本村专职火警观察员贾成明当天放弃日常护林工作疏于管理,致使失火后燃烧大片山林。被告人贾成明系铺头村专职火警观察员,以春节未过完为由,放弃日常护林工作职责,未到林区检查防护,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致使他人点燃杂草引发山林大火。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粉苹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她从家出来后看见南洼沟冒黑烟,就给村长闫三锁打电话,闫三锁就一个人骑摩托车去着火现场了。春节期间,她没见过护林员贾成明上过山。2、证人刘建中的证言证实,失火当天,他妻子王粉苹打电话说南洼沟着火了,他让妻子给村长闫三锁打电话,回来后他就上山救火了,一直到下午五点多才把火救灭。3、证人兰立明系林场护林员,该证言证实,失火当天,他从新绛界巡山返回三届庄,接到村长闫三锁打来的电话,知道铺头村发生了火灾,他马上组织救火队员赶往失火现场,并通过电话将火情告诉了林场场长卫志宏。4、证人张福林、王志杰均系火警观察员,该二人的证言证实了,作为火警观察员职责有四点:①宣传、广播,挨门逐户检点到位,使每户村民确实做到进山不点火;②在森林防火期间每年十月份到次年五月份不论节假日都做到天天巡山、封山,禁止闲杂人等进山;③如发现火情要在第一时间汇报,并具体讲明着火的位置;④天天做好森林防火日记。5、证人薛峰、韩张斌均系西社镇镇政府工作人员,该二人的证言证实了接到火情电话后,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救火的过程,及向上级汇报的事实。6、证人张辉系西社镇林业站站长,该证言证实,镇政府和各村村主任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要求村委主任每天在村里广播宣传防火知识三遍,在村委主任的监督下,火警观察员每天要巡山,一旦有火情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做好巡山记录。7、证人武引娥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她和丈夫吕根锁带了两把锄头到南边山上地里收拾杂草,吕根锁用打火机把蒿点着,点着后他们就跟着火,等把一小块点完就把第一堆火弄灭,在继续把蒿往一块撺再点火。一共点了三次火,第三次点着后,一阵风把坡上的蒿引着了,火一下子就大了。事后她也给闫三锁打电话说南洼着火了。8、西社镇森林防火概况,证明了镇政府对村委主任及防火员的工作要求。9、护林防火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闫三锁为被告人贾成明代领森林防火款的事实。10、2011年1月24日森林防火紧急会议,明确防火员职责及各村应组织好应急防火分队、加强宣传的事实。11、2012年11月27日会议记录表、村干部签到表,证实了西社镇政府开森林防火会议,其中要求防火员记录好进山人员,守好山口,通信畅通,这次会议铺头村委会主任闫三锁参加并签名。12、西社镇政府(2012)25号文件,证实了村委主任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前,加强宣传,强化火源管理,严把人员出入,严禁火种进山,切实消除火种隐患的事实。13、西社镇森林防火责任书,证实了西社镇政府与铺头村主任闫三锁签订责任书,责任书执行期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要求各村确立专职火警观察员,坚决封住各个进山路口,并建立一支10人左右的应急灭火分队。14、运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明了失火的位置及现场概貌。15、二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及户籍资料。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三锁身为西社镇政府委托从事铺头村森林防火区第一责任人,本应对本村所管辖区的防火工作,做到严格管理,但其对被告人贾成明不认真开展防火护林工作的行为疏于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致使失火后燃烧大片山林;被告人贾成明身为专职火警观察员,本应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却以春节未过完为由,放弃日常护林工作职责,未到林区进行检查防护,致使他人点燃杂草引发山林大火,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三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贾成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因山审 判 员  兰 平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