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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石湾永升化工贸易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石湾永升化工贸易部,深圳市龙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46-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永升化工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铁场仁集村。负责人陈德光。被执行人深圳市龙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兴达南洞工业区第三幢首层。法定代表人王力锋。被执行人王力锋。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龙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力锋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