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效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徐荣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荣军。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荣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荣军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荣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朱 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