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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神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洋霓虹灯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神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正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洋霓虹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吕文海,总经理。上诉人安徽省神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租赁物在天津市北辰区境内,原审裁定以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应认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物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