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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胜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6号罪犯刘胜先,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胜先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刘胜先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先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先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