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蒋基凯与王凤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基凯,王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蒋基凯。被执行人王凤臣,申请执行人黄湘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凤臣给付554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凤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