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