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侯某,住唐县。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