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柴尚庆与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柴尚庆,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孟龙,柴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恒隆商务大楼第8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法定代表人:柴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511211758被告: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法定代表人:柴孟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193179被告: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亚群,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10053205被告:刘亚群,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孙炳坤,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监事。被告:柴孟山,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叶惠萍,农民。原告:柴尚庆,农民。被告:柴孟龙,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柴藕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玮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