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青海、孙金娥、冀协祥、王敬敬、冀洪州、冀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青海,孙金娥,冀协祥,王敬敬,冀洪州,冀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告林青海。被告孙金娥。被告冀协祥。被告王敬敬。被告冀洪州。被告冀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青海、孙金娥、冀协祥、王敬敬、冀洪州、冀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