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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束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束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5号原告:李俊峰,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学兵,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诉被告束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李俊峰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