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束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束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5号原告:李俊峰,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学兵,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诉被告束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李俊峰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