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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台显斌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显斌,房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台显斌,男。委托代理人郑泾华,男。被执行人房新强,男。台显斌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08元,本次申请执行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新强已将案件款602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台显斌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