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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字第896号

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与韩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韩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896号原告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法定代表人高东占,该砖厂厂长。被告韩清义,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诉被告韩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庄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