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郑州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郑州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卫生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照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邱学金,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洲,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郑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郑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