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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冯某,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金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