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督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邢美捷与蒋剑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美捷,蒋剑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督字第00015号申请人:邢美捷,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储贵生,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东林。被申请人:蒋剑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邢美捷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2013)黄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本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申请人确切地址,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10月11日(2013)黄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邢美捷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