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博、周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博,周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91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周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在马厂湖镇小山前村工业园内的拉丝机组1台、圆织机13台、水织机8台、手动液压叉车1台、造粒机1台住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13号楼3单元面积172.43平方米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