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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博、周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博,周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91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周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在马厂湖镇小山前村工业园内的拉丝机组1台、圆织机13台、水织机8台、手动液压叉车1台、造粒机1台住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13号楼3单元面积172.43平方米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