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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9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建红与许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红,许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574号原告叶建红,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恩接、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佳玲,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叶建红与被告许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许佳玲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吴金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