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9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建红与许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红,许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574号原告叶建红,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恩接、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佳玲,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叶建红与被告许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许佳玲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吴金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