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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甲、丁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甲,丁某,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556号原告李某,邯郸市复兴区西石门工人村6号楼2单元4号。被告吕某甲,邯郸市复兴区符山工人村河东区34排3号。被告丁某,邯郸市复兴区符山工人村河东区34排3号。被告吕某乙,邯郸市复兴区西石门工人村6号楼2单元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甲、丁某、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