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甲、丁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甲,丁某,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556号原告李某,邯郸市复兴区西石门工人村6号楼2单元4号。被告吕某甲,邯郸市复兴区符山工人村河东区34排3号。被告丁某,邯郸市复兴区符山工人村河东区34排3号。被告吕某乙,邯郸市复兴区西石门工人村6号楼2单元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甲、丁某、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百度搜索“”